为筑牢学院安全防线,压实安全工作责任,增强全院师生安全意识,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化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把安全作为各项工作的底线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和全体学生。事故责任人非本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其他责任由其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条 学院将是否出现安全事故作为教职员工岗位晋升、续聘和分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并与学生评奖评优直接相关。
第四条 学院安全事故处理以事实为依据,按流程进行调查认定,并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院安全事故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事故实际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主要方式包括:
(一)约谈。主要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
(二)通报批评。主要包括书面通报、下达告诫书、大会通报等。
(三)处理处罚。主要包括取消责任人评奖评优资格、扣发或追回奖学奖教金,扣发安全补助、扣发年度安全绩效,暂停或停止事故责任人研究生招生、岗位晋升、续聘和分级资格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四)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程序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应停止实验,按要求进行整改整顿,经相关部门和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申请恢复实验。
第六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或玩忽职守酿成火灾或发生其它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和情节轻重,经安委会研究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及时施救未造成人身和经济损失的:学院安委会组长或副组长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其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安全绩效500元,扣发实验室安全员当月安全补助。
(二)造成人员轻微受伤(医疗费用不足1000元)或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财产损失的:学院安委会组长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其书面检查;学院下达告诫书、并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安全绩效1000元、扣发实验室安全员2个月安全补助。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发相关人员安全绩效和安全补助;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追回当年已发给直接责任人的奖学奖教金。
(三)造成人员较重受伤(医疗费用≥1000元)或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财产损失的:学院安委会组长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直接责任人公开检查;扣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安全绩效、扣发实验室安全员当年安全补助;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扣发或追回当年奖学奖教金。情节严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建议学位分委员会暂缓授予学生责任人学位,暂停导师岗位晋升和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
(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10万元及以上重大财产损失的:学院安委会组长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直接责任人公开检查;扣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安全绩效、扣发实验室安全员当年安全补助;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扣发或追回当年奖学奖教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时,建议学位分委员会暂缓授予学生责任人学位,暂停导师岗位晋升和研究生招生资格二年。情节严重的,建议学位分委员会取消导师资格,学院不再按原岗位对其续聘。
(五)一年内反复(2次及以上)发生事故的实验室,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人应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或者提级处理。
(六)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程序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书记、院长)对学院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或院长助理、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学院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发生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时,上述人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上级单位或学校对事故处理有明确意见的,应从其意见,并可根据本办法进行额外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6日起生效。原《化学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条例》(2018年4月8日印发)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安委会研究提出建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