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维护师生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实验环境,确保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的教学、科研等实验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二条 学院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为:安委会-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安全员。
(一)学院设立化学学院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在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安全卫生管理。安委会的构成和工作职责由《化学学院安全委员会章程》规定。学院指定安委会成员分别负责化学楼各楼层和南院的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上级和学院安全卫生检查指出问题的整改。
(二)每间科研实验室明确1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教职工),负责推动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建好实验室安全相关台账,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整改。
(三)每间科研实验室指定1名安全员(可以为学生),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填写实验室安全记录,协助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落实上级和学院安全卫生检查指出问题的整改。
(四)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包括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短期合作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学院与全体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指导教师与进入所辖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签订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包括教师、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短期合作人员等,以下简称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禁止把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实验服、佩戴防护眼镜,不准大声喧哗,不许穿拖鞋。
第六条 所有化学实验进行中一定要有人看管,实验人员在实验进行中不得擅自离开。禁止独自一人在实验室里开展危险性大的实验。
第七条 实验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学生确因科研工作所需要在实验室过夜时,必须提前将导师同意并签字的材料上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任何人员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烤箱等烧水、做饭,严禁使用电取暖器取暖。
第九条 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如需在实验室内开展实验,相关实验室应提前向安委会报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安排好安全值班并加强安全提醒和检查。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条 学院对实验室实行安全分级管理,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该实验室安全等级,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每间实验室均应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标明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姓名电话、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
第十二条 每间实验室的门上要有可视窗并严禁遮盖。每间实验室、办公室、仪器室必须在院办存放备用钥匙,更换门锁后应及时将备用钥匙存放于学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本办法。若该实验室涉及危险性实验操作或仪器操作,相应的规程也应张贴在实验室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和认真维护防火、防漏水、防爆和防盗等设施。防火器材要保持清洁,使用过后要及时上报院办进行补充。要经常检查电线、电闸、插座、水龙头、水管、气瓶阀门等有无安全隐患,需要更换的要及时处理。只有电工和维修组人员有权进行动力电线线路改装和安装固定插座,其余人员不得自行操作。电线及正在使用的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大量易燃物品。
第十五条 每天实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清扫地板和整理台面物品,保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渣、废旧试剂、废试剂瓶等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内严禁存放大量实验废液,严禁将废液倒入下水道。其他垃圾应按照垃圾分类的规定,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化学楼大厅、走廊及逃生通道,不得随意堆放仪器设备、家具、药品、装修材料、废瓶和废纸箱等物品,以确保化学楼安全通道的畅通和环境的整洁。
第三章 仪器设备和化学品管理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各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和认真维护,并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使用电炉、电热器、电吹风等进行实验时,热源要远离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电炉、电热器等通电时,实验人员不得离岗。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属必要时应按程序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且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用石棉布或砖头垫底)。
第二十条 采购、使用和管理的各类化学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以及学校、学院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须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进行全过程管理,相关实验室应建立专门台账,规范存储和使用。实验室禁止存放大量化学试剂。
第二十一条 氢气、氧气、乙炔气钢瓶必须存放在化学楼外气体钢瓶室;其余放置在室内的钢瓶必须采用规范的方式进行固定,张贴相应标签,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 并经常检查钢瓶是否漏气。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等物品,必须登记建账, 易制毒、剧毒等物品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由专人管理,每次只领取所需用量。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特殊或危险试剂,如金属钠、金属汞、氢氟酸等,实验人员必须提前了解其性质并具备保存和使用方法的常识。如需进行易燃易爆操作, 实验人员应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并事先准备好各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属地和学校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涉及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应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实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方可开展实验。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或将其拿到实验室之外的地方使用或存放。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问题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分层分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由安委会统筹安排,每学年开学初对新入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开展培训;每学期开学初对实验室安全员开展培训;每年对全院教职工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
第二十九条 安委会定期组织全院安全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先进、奖学金和奖教金评选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应高度重视上级和学院的安全卫生检查反馈的整改意见,及时做好整改落实。对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实验室,由安委会副组长约谈相应安全员;约谈2次仍未整改的,由安委会组长约谈相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时扣发相应安全员当月安全补助;长期拒不整改的实验室,学院部分或全额扣除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年度安全绩效。
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报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安委会报告,不得迟报或瞒报。首报可采取口头汇报形式,情况基本清楚后应尽快向学院和安委会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处置按照学院《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或玩忽职守酿成火灾或发生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经安委会研究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按照学院《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程序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6日起生效。原《化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条例》(2018年5月1日印发)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